向「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提出建議

致房屋局

代為轉交「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

「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提出建議

 

教區全人發展委員會(下稱本會) 關心基層及貧窮人士的需要,致力維護人性的尊嚴,所以本會一直關心劏房居民居住及生活情況,並向政府當局提出相關的改善建議。

 

天主教社會訓導強調人性的尊嚴,指出真正的發展不能只在於經濟發展、囤積財富及社會資源,必須顧及人的社會、文化及精神層面的需要。所以人的生活要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條件,以維持基本的生活需要。

 

就房屋議題上,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均明確指出適足住屋是基本人權。「適足住屋權」是指具尊嚴及安全的居住環境,不應完全以商品視之。適足住屋的標準包括:1) 住屋權保障;2) 服務、材料、設備和基礎設施的供應;3) 可負擔性;4) 宜居程度;5) 住屋機會;6) 地點;及(7) 文化環境。第二屆聯合國人類住區會議上通過的《人居議程》,明確重申各國和政府要全面及逐步實現適足住屋權的承諾。

「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將於今年8月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就「劏房」居住環境設最低標準、取締不合最低標準「劏房」的方法及防止不合最低標準「劏房」再增加等提出解決方案,包括所需的行政和立法建議。取締劏房及不適切住房為改善基層住屋政策中的重中之重,影響深遠。為此本會現分別就安置措施、住戶支援、劏房的最低標準及取締時間表、登記及巡查等方面提出意見。

 

安置  後取締

 

根據政府統計處數據,全港劏房數目近十一萬個,但有團體擔心這是被低估數目,若計及板間房、閣樓空間、床位及天台屋等,估算全港「劏房」可能有近十四萬戶,人數亦近二十五萬人。取締劣質劏房的成效需視乎政府的決心及力度,但肯定當中受影響的人數不少。早前有民間團體舉辦取締劏房諮詢日,有學者及居民強調,取締劏房不是取締劏房戶,應「先安置、後取締」。

 

政府預計未來可提供兩萬個過渡性房屋單位及三萬個簡約公屋單位,但相對全港約近十一萬個劏房單位,單從數字上可見過渡性房屋及簡約公屋數目難以應付取締劏房下的安置需要,但政府至今未有為被取締劏房的租客制定針對性的安置措施。不少劏房租客意見調查發現,租客選擇市區劏房的原因是便利就醫、就學及工作等。按現時的政府安置政策,租客若因政府或有關執法部門執法及清拆不適切的房屋而無家可歸,只能選擇暫時入住位於屯門的臨時收容中心或中轉屋。因此劏房居民擔心,在未有針對劏房租戶的妥善安置政策下,入住位處偏遠的屯門收容中心或中轉屋都不是太合適。

 

因此本會建議於市區增設安置單位,例如預留一部分位於市區的已翻新的公屋單位作安置用途,以及預留適量的簡約公屋及過渡性房屋作中轉房用途等。此外,本會建議設立外展支援隊,以外展方式服務受影響劏房住戶,協助他們處理安置、賠償、申請相關津助,以及跟進他們搬遷後的適應事宜。

 

取締劏房的標準及時間表

 

優先處理未符安全及衛生要求的劏房

 

劏房單位的防火設備及樓宇結構安全應為重要的考慮。因此有即時危險、不符合樓宇安全及衛生標準的單位應優先被取締。本會建議參考現行的《建築物條例》,按耐火結構、防火措施、通風照明、廁所的防水及衛生等設定標準,並根據相關項目標準作風險評分,以釐定須取締劏房的優先次序。

 

劏房的最低面積標準

 

不少團體近日就取締的劏房面積表達不同意見,然而本會認為即使劏房單位符合最低面積標準,也未能真正改善劏房的居住環境。舉例,按政府統計處的數據,120呎以下分間樓宇單位共 7.2萬,佔全港分間樓宇的67.5%,但這些數據均未反映廚廁合一、不符防火條例或使用未符合耐火耐熱物料標準的劏房等單位的居住情況。此外,若把劏房的最低面積標準訂得太寬鬆,對改善劣質劏房的住屋環境的意義不大;若把最低面積標準訂得太低,也未能有效處理劣質劏房的居住問題。

 

本會建議劏房單位最低面積標準應與居住人數掛鉤,不宜以「一刀切」面積的方式處理。本會建議首階段以計分方式,按單位的即時危險性、安全和衛生標準等評分,並作為取締優次之參考。本會期望有關做法,可逐步改善租賃市場上劏房單位的質素,並建議參考民間團體方案,以一年取締一萬個未達標準的劏房單位為目標。

 

訂立登記制度及加強巡查

 

要落實上述的劏房居住環境最低標準及相關的計分制度,政府必須掌握本港劏房有關方面的數據資料。可是,單靠業主主動申報劏房的資料是不足夠的。因為以劏房租務管制條例為例,實施兩年半以來,截止本年5月中為止,差餉物業估價署只收到31 764 份由業主填妥及提交的租賃通知書(表格AR2),佔全港劏房數目不足三成,可見單靠業主提交資料的做法並不理想。

 

本會建議設立劏房登記制度,規定業主需委託認可人士對單位進行檢查及認證,並於一年內向政府相關部門提交單位面積、圖則、防火安全及防水等證明書。政府則根據登記資料,透過去信及巡查,通知未符劏房最低標準的業主在一年寛限期內進行劏房單位改善工程。在業主完成改善工程及所提交的單位資料符合新訂的劏房單位最低標準下,建議政府發出認可劏房單位租賃牌照,此後業主才可出租該分間單位。

 

政府向業主發出認可劏房單位租賃牌照後,建議須向這些劏房單位進行至少每兩年一次的定期巡查,確保單位質素及居住環境維持起碼的最低標準。

 

訂定起始租金

 

為免在訂出劏房最低標準及取締劣質劏房後,租賃市場上一些標榜符合標準的劏房租價大幅提高,以及尚未提交租賃通知書(AR2) 的違規業主大幅加租,本會建議政府可參考每月公佈各類單位租金指數, 或按應課差餉租值120%-150%等,儘快為劏房制定起始租金,以減低因取締劏房工作所造成的劏房租金價格波動及限制業主因此牟取暴利。

 

為劏房戶及業主提供支援

 

政府向劏房業主發出單位改善工程通知書時,建議須同時接觸受影響租戶,以提供適切的支援。本會建議為需進行改善工程劏房單位的租客,以家訪的方式進行人口登記,一方面評估受影響劏房住戶人數,另一方面可協助劏房租客在合理時限內獲得安置,及協助租戶因改善工程而提早完結租約下,可取回按金及上期等。同時,為因劏房單位進行改善工程而受影響租戶發放搬遷津貼及為有特別需要或困難的劏房戶提供額外援助。若劏房住戶因不符入息、資產或居港期資格等種種原因,而未能入住不同形式的社會房屋,可獲發一次性的現金津貼,以紓緩他們的困境。

 

本會建議政府為居於劏房及不適切住房的租戶實施其他支援措施 ,包括將現金津貼試行計劃」恆常化,直至相關租戶獲編配公屋單位為止;長遠而言,政府應檢討非長者一人公屋配額及計分制度,讓有住屋需要的單身者能夠更快上樓,以改善居住環境。

 

在支援業主方面,若業主在限期的一年內未能完成劏房改善工程及達到標準,建議給業主時間解釋改善工程延遲的原因,並為業主提供相應及合理的協助,例如向業主提供低息貸款作維修用途等。

 

定期與持份者會面

 

本會建議政府及「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定期與民間團體、租戶等不同持分者會面,以了解不同持份者的看法和實施政策時所預計及非預計的影響,以及掌握瞬息萬變劏房租賃市場的訊息及趨勢,並按此不斷更新及調整相關的完善劏房措施的緩急與進度。

 

我們期望透過上述一連串的政策措施,能逐步改善本港劏房的居住情況,讓香港告別包括籠屋、太空艙、豬欄屋,棺材房、天台屋等不適切住房,最終達至聯合國適足住屋權的標準,讓香港市民能安居樂業。

 

 

 

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