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part I

 

世界人權日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在 法國通過《 世界人權宣言》。《宣言》使世人認識到,應不分種族、文化、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等任何區別而致力促進和保護所有人的權利和自由。《宣言》共30條條約,成為全球和區域層面人權法的恆久基礎。

聯合國大會於1950年,將每年十二月十日定為 「世界人權日」。

《世界人權宣言》並非一個強制性的國際公約,但是它為以後的兩份強制性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奠定了基礎。聯合國在1966年通過上述兩條公約,並於1976年生效,兩項公約列出基本人權和自由,並規定所有締約國有責任採取各種適當措施,貫徹這些權利。

每年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提醒我們,當前的社會、文化、經濟、公民和政治權利和自由不容剝奪。人權是促使眾人彼此接納的當代語言,也是保障尊嚴的現代方法。

今年是《世界人權宣言》75周年。經過 75年,人權侵犯個案仍然多不勝數,而且以驚人的速度發生。讓我們繼續從多個角度去反思人權議題,保障每個人的生命與尊嚴:「我來,卻是為叫他們獲得生命,且獲得更豐富的生命。」(若十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