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內地子女

1997年7月3日:大批港人內地子女在回歸後首個辦公日湧到入境處,要求按《基本法》獲居港權。同年7月9日:臨時立法會一日內三讀通過《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三號)條例草案》,規定港人內地子女必須先取得居留權證明書才能來港,並追溯至1997年7月1日生效。

其後多位港人內地子女興訟反對遣返,有關訴訟由 97年開始,至1999年1月終審法院作出裁決,裁定臨立法的修訂違憲。港府於 99年 4月作出估計,終院裁決會導致在10年內有167萬人從內地移居香港,對香港社會及人口造成不可承擔的壓力,

1999年5月18日,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向國務院提交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改寫了終審法院的裁決。

這是第一次人大釋法的由來,之後香港再經歷了四次的人大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