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在建立的最初幾個世紀,已有人明確反對死刑。例如:拉克旦(Lactantius) 堅稱「殺人永遠是罪行,沒有例外。」 教宗尼各老一世促請,「力爭所有人免於死刑,不僅為每一個無辜者,也為所有犯罪者爭取。」
法官就兩位司鐸被殺案作出判決之際,聖奧斯定請求法官不要奪走謀殺犯的性命。他的理由是:「我們不反對閣下剝奪這些惡人的自由,以免他們再犯罪。但我們切望正義獲伸張的同時,不會奪走他們的生命,或殘害他們身體的任何部位。同時,通過法律的壓力,他們得以擺脫無理的憤怒,重回明智者的平靜生活;擺脫惡行,重拾有益的工作。」』方濟各,《眾位弟兄》通諭,265
不可殺人(出 20:13;申 5:17)。 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傻子」,就要受議會的裁 判;誰若說「瘋子」,就要受火獄的罰(瑪 5: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