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與人權 ── 在囚人士

  

投票與人權 

 

在囚人士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條規定:

 

1. 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i. 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與判決有罪之人分別羈押,且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

  ii. 少年被告應與成年被告分別羈押,並應儘速即予判決。

 

2. 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後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少年犯人應與成年犯人分別拘禁,且其處遇應與其年齡及法律身分相稱。

 

特區政府在 2009年修改法例,所有在囚人士,不論刑期長短及判刑類別,即使是還柙候審(或候判)或者被執法機關(如警署、海關)拘留,只要本身已登記為選民並表示有意投票,都與市民同樣享有選舉投票權。合資格的在囚選民在監獄內設立的專用投票站投票。

 

但不是每一個國的的在囚人士都可擁有投票國,除了香港,不少地方的在囚人士,都同樣要透過法律訴訟取回投票權利。

 

關於囚犯投票權,美國緬因州(Maine) 和佛蒙特州(Vermont)允許在囚公民投票。其他州則要根據公民的入獄、緩刑、假釋或已完成判決等情況來決定如何限制投票權,其中的標準通常與犯罪是否暴力無關。

 

佛羅里達州在2018年11月投票通過《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Amendment 4),犯重罪並被定罪的人(謀殺和性犯罪除外)可完成所有刑期後重獲投票權。2019年6月,州長Ron DeSantis 要求所有曾犯罪者在取回投票權前,必須繳交所有罰款。前紐約市長彭博(Mike Bloomberg)於今年6月曾發動籌款,為佛州超過3萬名囚犯還清欠款,以讓他們在總統選舉中投票;反對意見則稱之為「變相買票」。

 

關注囚犯權利的組織The Sentencing Project 指出,佛羅里達州仍有過百萬人因無法繳付罰款而被禁止投票,同時,亦有約517萬美國人因為犯了重罪而被剝奪投票權。

 

加拿大、和德國容許在囚人士以郵遞方式投票;澳洲亦容許他們親身前往票站投票;合資格的法國選民可以委託代表投資。

 

由於人有人性的尊嚴,故亦附有權利參與國家的公共事務,共謀國民的公共利益。《和平》通諭,教宗若望第二十三世,19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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