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與人權

 

投票與人權  女性投票權

 

聯合國雖然在1952年通過的《女性政治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Political Rights of Women),規定女性在選舉權、被選舉權、任職公職或執行公務上,擁有與男性相同的權利。但仍有國家延遲到1970年代,甚至2015年才賦予女性參政權。

 

 紐西蘭男士愛喝酒以致經常出現家暴,婦女團體除了在 1885年成立禁酒聯盟之外,認為如果婦女有投票權,禁酒議題可提升到政治層面更有效。她們在報章撰文,發動請願和簽名運動等,12年後,於 18939月成功爭取婦女投票權。

 

沙地阿拉伯的女性,在 201512月才有權參與地方政府的選舉和投票,但至少有三名女性參選人,因倡議女性權益而被當局DQ(取消參選資格)!

 

● 1918年立法改革後,英國選舉法修訂案(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1918)允許部分30歲以上,本人或丈夫有財產,在選區內有物業的女性,才合資格投票選舉國會議員。1928年的改革法案後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Equal Franchise) Act 1928)女性年滿21歲就可以投票,選民人數隨即增加了五百萬。 

 

20208 11日,美國總統特朗普(Donald J Trump)特赦已於百年前去世「美國女權運動第一人」Susan B. AnthonySusan1872年,被警方以「非法投票」罪名被捕,當時法律規定只有男性能投票。Susan被紐約州法院的全男性陪審團判處罪名成立,罰款100美元。離世前她一直拒交罰款。

 

● 1917-1918年,可擁有投票權的加拿大女性,只包括參與戰爭的護士和軍人,丈夫、兒子或父親在海外服役的女士,她們可以代表男性親屬投票。直至1960年代,全民(包括亞裔,印度裔和原住民婦女)才真正擁有投票權。

 

 

婦女,因對人性尊嚴的意識日漸增高,已不忍再被視為物品或工具,而要求在家庭和社會中取得相稱於人性的權利和義務。  《和平於世》通諭28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製作

2020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