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

甚麼是人權 ?                           

自1948 年起, 聯合國定下每年的12 月10 日為國際人權日(Human Rights Day)。聯合國於大會通過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它就是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起草的《世界人權宣言》。以下是宣言項目的部分重點:

第1 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第2 條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

 

第3 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4 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5 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6 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7 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

 

第8 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9 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

 

第10 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11 條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第13 條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第14 條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第15 條

1.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2.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16 條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

 

第17 條

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第18 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第19 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

 

第20 條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第21 條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

 

第22 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

 

第23 條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第24 條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25 條

1.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必要的社會服務;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2.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26 條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

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第27 條

1.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2.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為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28 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29 條

1.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2.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

 

第30 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或放逐。

 

資料來源:聯合國人權事務網頁:www.un.org/chinese/hr/issue/udhr.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