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道
今年7月,香港累計共有21日酷熱天氣,打破1884年以來單月最多酷熱日數。有團體指出,近日有多宗工人在工作期間中暑的報告,主要涉及戶外工作的行業,甚至有5名工人,在工作期間猝死,懷疑與酷熱天氣有關。
中暑=個人疾病?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補償項目包括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可見,中暑即使會對腦部或器官造成傷害,長遠影響工作能力,嚴重的話可導致死亡。可是,工傷的舉證部分卻十分艱難,譬如:中暑是否引致「意外」、中暑後遺症是否出於個人因素等,都成為了工人能否獲得補償,以及補償額多少的關鍵。這些複雜的條件,導致大部分個案均以「個人疾病」作結。
漫長索償路
若然工人不幸因工受傷,除了面對治療的即時需要及醫療費用,亦面對一家人因手停口停造成的經濟困難,更要擔心會否留下後遺症,導致日後無法從事同類工作。嚴重的話,日後的覆診困擾及經濟負擔可謂難以想像。
與此同時,工人要兼顧工傷舉證責任,證明自己受傷是因為工作緣故,並非出於其他因素。一方面憶述事發經過,繼而搜羅相關證據,撰寫合理的論證觀點。亦要熟知追討程序,煩複的話可能要訴諸漫長的訴訟來尋求公義。
不少人出於生計的考慮,治療的身體負擔,以及複雜的程序,被迫中途放棄,更遑論考究中暑與工傷在條例上的關連。因此有團體提倡將中暑納入職業病,只要僱員在訂明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工作,並因該工作患上指明的職業病,便可獲與工傷同樣的補償。
外判制度下的防暑指引
因應酷熱天氣的問題,政府正研究在「預防工作時中暑的風險評估」指引加入暑熱指數作為參考指標。雖則完善了指引,惟約束力不足。
很多在酷熱天氣下工作的工人均以外判形式受聘,而外判制度往往講求價低者得,從差價中賺取利潤。所以,外判公司一般會省略(對公司而言)非必要的成本,務求在競投中得到更有利的競價,又或在投得合約後賺取更高的利潤。
故此,如果招標文件未有列明,法例沒有規定,工人便難以受惠於措施。政府作為外判服務持份者,如何規管轄下承辦商履行責任,或推動相關立法,便成為了關鍵之一。
工作是為人
「將工人只視作賺取利潤的工具,而不以擁有自由及責任感的人待承之侮辱人格的工作條件。這一切都是可恥的、有辱文明的罪孽。」《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
工作是為人,不是人為工作。不少工人在疫情下冒著感染風險服務大眾,站在衛生防疫的前沿、確保補給物資的傳遞。一個工人倒下來,既是一個家庭的傷口,亦是防疫工作的缺口。為著服務我們的廣大勞工,我們肢體中的一份子,我們能否掛念他們的需要,給予最基本的尊重,同樣是給予自身的一份尊重。